文章来源: |日期:2018-06-13|人气:2847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
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14〕34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全省检测行业水平,决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以下简称量化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量化考核基本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对检测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对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5日内,将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记分上传至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处罚、处理情况及其相应的执法文书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二、量化考核管理范围
在河北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人员)纳入量化考核管理范围。检测机构负责人是指对本机构检测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经理和外埠检测机构驻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上列明的,对本机构检测技术工作全面负责的人员以及外埠检测机构在冀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是指从事检测活动人员,包括样品接收员、检测员、设备管理员、计量检定员和资料管理员等。
三、量化考核管理方式
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予以相应记分,根据积分数量进行相应处理。
(一)记分方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记分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修改、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检测机构、人员的积分结果在量化考核平台上公示。检测机构、人员可以通过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查询本机构和人员的积分详细情况。
(二)积分处理。
1、根据检测机构积分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检测机构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检测机构积分达到3分时,对检测机构发出书面警示;检测机构积分达到6分时,暂停其检测业务;检测机构积分达到9分时,停止其检测业务,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条件。
2、根据人员积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检测机构负责人。
检测机构负责人积分达到6分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约谈检测机构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学习。
(2)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积分达到6分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积分达到9分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检测机构撤换该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
(3)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积分达到3分时,参加专业学习;检测人员积分达到6分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检测机构撤换该检测人员;检测人员积分达到9分时,取消该检测人员岗位资格一年。
(三)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检测机构、人员的积分清零(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和检测人员须在参加学习后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四、扎实做好量化考核管理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量化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量化考核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地检测机构开展一次以上监督检查。
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实行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量化考核管理不改变现有的对检测机构、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记分代替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处理、处罚,处理、处罚后要记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行为 类别 |
不良行为代码 |
违法违规行为 描述 |
行为认定依据 |
记分标准 |
|||
检测 机构 |
机构 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和检测报告批准人 |
检测 人员 |
||||
资质 管理 |
101001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
6 |
6 |
3 |
— |
资质 管理 |
101002 |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3 |
3 |
— |
— |
资质 管理 |
101003 |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
3 |
3 |
— |
— |
承揽 业务 |
102001 |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3 |
3 |
— |
— |
检测 工作 |
103001 |
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3 |
3 |
3 |
3 |
检测 工作 |
103002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6 |
6 |
3 |
3 |
检测工作 |
203001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将检测数据上传到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1 |
1 |
1 |
- |
检测工作 |
103003 |
检测机构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2 |
2 |
2 |
2 |
检测 报告 |
104001 |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6 |
6 |
3 |
3 |
检测 报告 |
104002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单位章、检测成果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2 |
2 |
2 |
— |
检测 报告 |
204001 |
检测机构提交的桩基检测报告中缺少每根桩的检测影像资料。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 |
1 |
1 |
1 |
1 |
检测 管理 |
105001 |
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3 |
2 |
1 |
— |
检测 管理 |
105002 |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2 |
2 |
2 |
1 |
检测 管理 |
105003 |
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3 |
3 |
3 |
2 |
检测 管理 |
105004 |
检测机构能力比对试验结果离群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1 |
1 |
1 |
— |
检测 管理 |
205001 |
检测机构未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出具单位工程检测报告汇总表。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第四项。 |
1 |
1 |
1 |
— |
注:检测机构负责人兼任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的,分别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