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14〕44号

文章来源: |日期:2018-06-13|人气:2148

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1444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责任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新开工工程,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分别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可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各填报单位对《质量责任承诺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质量责任承诺书》中明确记录,确保质量责任清晰、准确。
五、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并形成完整的《质量责任承诺书》,《质量责任承诺书》一式三份,工程竣工后,一份各责任主体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相关责任。
七、 责任单位应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终身制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当发生质量事故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各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领导责任,技术、质量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期内,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重要使用功能出现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九、出现质量问题后,即使责任单位发生单位解散、转让、合并与分立或质量责任人工作调动与退休,也均应依据质量事故(问题)调查报告和《质量责任承诺书》中质量责任信息记录,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质量责任人的终身质量责任。
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不得以指挥部等形式取代项目法人单位。
十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在监督注册和竣工验收时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的工程项目不予进行竣工监督验收。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513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建设地点


1、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

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签署本承诺书。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和质量责任人在与工程使用方订立合同后,签署本承诺书。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分包的桩基、钢结构、建筑幕墙、门窗、外墙外保温等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单独签署承诺书,施工总包企业分包的不再单独签署,施工总包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各填报单位对签署的承诺书真实性负责。

3、若同一标段内的某项建设内容由两个或以上单位共同参与完成的,参与单位均须签署本承诺书。

4、施工过程中需变更的质量责任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并在本承诺书中明确记录。

5、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工程竣工后,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与工程技术档案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6、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承诺书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并将工程质量作为择优选择承建企业的重要内容。

(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肢解发包工程,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择优选择队伍,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质量总负责。

(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图审、最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有资格的审图机构审查,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满足施工需要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工程开工前,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设规模,设立相应数量并具有一定建设经验的施工现场代表,负责监督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承建企业的质量行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代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检测。监督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监督清退出厂。对实体质量不合格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整改。

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八)凡涉及荷载增加、结构型式、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消防设施变动的重大工程变更,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九)工程完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住宅工程,先组织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用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向用户发放入户钥匙。

(十)负责编制、归档工程文件,收集《承诺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一)工程交付使用后,认真受理业主的质量投诉,发现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积极组织承建单位检查维修。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现场代表

(土建)

现场代表

(土建)

现场代表

(安装)

现场代表

(安装)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开展勘察或以其他工程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保证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的真实性,并对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五)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六)做好后期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及时提交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勘察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单位技术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岩土工程师

其他责任人

(专业)

其他责任人

(专业)

其他责任人

(专业)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设计或以其他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文件、勘察成果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决不超规模、超标准设计。

(四)确保提供的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人员印章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并及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五)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按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做好后期服务工作,配合建设工程的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按时提交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七)积极配合各方做好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涉及到建设规模、行业标准、工艺流程等重大变更,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进行设计变更修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代表人

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

结构工程师

其他责任人

其他责任人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依法签订施工图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严格按照认定的审查机构类别和认定范围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不越级和超范围审查或以其他审查机构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不接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委托审查业务,不使用未经认定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审查人员或与所审项目的相关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确保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安全,保证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已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三)如实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告知相关单位,经提出,相关责任单位不予以整改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各专业审查人员的审查记录齐全,出具的审查报告签字、盖章手续完善,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长期保存。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委托审查项目,审查合格的,及时提供规定套数的加盖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纸。

(五)建立、健全内部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不出具虚假审查报告,对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六)及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进行审查并加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单位技术

负责人

勘察审查人

结构审查人

建筑审查人

其他审查人

其他审查人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施工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遵守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进行施工。

(三)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随意分包。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四)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并保证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专用章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用于工程。当无法正常施工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手续。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工序管理,每道工序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做好成品保护。

(七)保证施工中形成的工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工程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八)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或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单位技术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

负责人

质量员

取样员

材料员

资料员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不承担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业务。决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二)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省相关部门规定,并保证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三)认真编制监理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质量要求和标准。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四)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保证所签发的质量文件及时、真实、准确,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好图纸会审与竣工验收和工程档案归档等工作。

(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决不把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标准签字,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发现施工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当制止不力或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保持廉洁自律。监理人员不接受被监理方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参加可能会影响监理公正的被监理方的宴请,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或违反规定介绍承包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等。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人登记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见证员

资料员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检测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检测任务,不转让检测业务,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及时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本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串通作弊、弄虚作假,不以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检测业务。

(三)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伪造检测数据,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发现检测不合格事项及时通知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出具的检测报告签章手续齐全,并真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并及时收集整理检测数据并归档,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完整及可追溯性。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检测单位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单位法人

单位技术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本单位及该工程主要责任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依法承担终身质量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做到先培训,再上岗。

(二)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预拌混凝土的称量系统、搅拌系统、运输设备进行定期校准、检定和维护,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保证所使用的水泥、骨料、矿物掺和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 14902-2003 预拌混凝土》、《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生产预拌混凝土,保证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并向用户提交出厂《质量证明书》。

(五)企业实验室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所生产预拌混凝土进行抽样检验,做到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六)保证混凝土运输的连续性和及时性,不在混凝土运输过程加水,如因连续性无法保证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偿使用方的损失。

(七)如本单位的预拌混凝土产品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经鉴定确认后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八)健全产品质量档案,做到产品可追踪追溯。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责任人信息登记表

单位名称

(公章)

责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单位法定

代表人

单位技术

负责人

单位实验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质量员

取样员

取样员

变更责任人

变更岗位

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岗位)证书编号

承诺人

签字

日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