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12〕517号

文章来源: |日期:2018-06-13|人气:2949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12517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迅速,检测机构数量总体上可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活动提供了市场保障。结合我省检测行业发展水平,为保证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检测机构总体数量
各设区市要立足检测行业有序发展,根据当前建设工程规模,调查本地区检测机构发展现状,掌握检测机构总体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要参考城市发展规划和今后几年的工程建设规模,确定检测机构总体数量的合理水平,制定到2015年底检测行业三年发展规划(包括设区市城区及所属县(市、区)目前检测机构数量及近三年规划数量),以此作为调控检测机构数量的导向。规划应有前瞻性,并坚持有进有出,保持区域检测机构数量合理水平,避免恶性竞争。检测行业三年发展规划请于2012830日前报省住建厅备案。已设立检测机构数量能够满足本地区检测市场需要的,建设主管部门要支持检测机构提升实力、增强竞争力,不提倡成立新的检测机构。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总体数量调控目标是:设区市市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增加检测机构数量,县(市)范围内设立1个检测机构,一般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有条件的可增加使用功能检测等资质类别,工程量特别大的县(市)检测机构还可增加主体结构检测等资质。
二、严格检测机构审批程序
省厅建立检测机构发展审查联席会制度,联席会由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质监总站等参加,重点审查各设区市检测行业发展规划的合理性、规划执行中的重大调整及检测行业管理重要举措等。
各地要引导检测机构发展方向,支持检测机构合并、联合、重组,从严控制成立新的检测机构。各地设立新的检测机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交设立检测机构可行性评估报告。对照当地三年发展规划,评估当地检测机构数量是否已经能够满足检测工作需要、检测行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或不正当竞争、成立新的检测机构是否必要等。同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进行核查。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是资质申请中人员、设备、场地的真实情况,核查情况填写到核查报告单中。
凡新设立检测机构均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省厅审批资质时,进一步发挥审查专家的作用。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有疑问时可以到现场进一步核实。检测专家库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工程检测人员,省、市质监站工程检测管理人员及省内规模较大的检测机构推荐的人员构成。
三、严格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并报省厅批准。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区域开展检测工作的管理,管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因见证取样检测送样数量大、频次多,需要见证送样并及时反馈书面检测报告,原则上不允许检测机构跨行政区域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包括设区市市区的检测机构到距离较远的县(市)及县(市)检测机构到其他县(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业务。
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检测单位,必须对桩基检测全过程同步留取影像资料,其提交的检测报告必须包括每根桩的检测影像资料。在今后开展的检测机构工作质量检查中,检测机构提交的影像资料将作为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四、加强指导,为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服务,同时加大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检测行为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视当地检测机构特别是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发展,指导检测机构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为当地工程建设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