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砼、砂浆试块管理的通知 石建办【2013】20号

文章来源: |日期:2013-01-30|人气:2509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砼、砂浆试块管理的通知
石建办【2013】2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砼、沙浆试块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试块的留置、取样、养护、送样、试验行为,保证试块检测结果的真实性,防止试块检测引发的质量纠纷,要求如下:
一、砼、沙浆试块(以下简称试块)为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石家庄市区内未经我局同意,市区外检测机构不得进入市区内开展检测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需要制定跨区检测的措施。
二、30%的见证取样检测和70%的材料检测,必须在两个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正定县检测机构已达到以上条件要遵照执行。只有一个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县(市)、区,可以做100%的见证取样检测;无检测机构的县(市)、区可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施工前施工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施工图纸、预算,在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材料进场计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必须编制该工程的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和送样计划。计划中要明确:1、30%见证取样和70%取样的方法、部位、规格、数量等做出具体的取样计划和送样计划。将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并负责监督实施。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前5日内将两个计划和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告知检测机构及质量监督机构。2、30%见证取样的试块,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知》。70%试块的取样和送样均由取样员完成。3、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必须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上岗证书。
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每项工程分别不少于2名。且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取样员不宜超过4个,见证员不超过6个,并应满足取样员对试块取样、养护、送样的需要。
五、取样员对试块取样、养护、送样 负责;见证员对试块见证取样、养护巡视和见证送样负责。禁止检测检机构在施工现场接样。
六、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试块。
1、取样人员没有按相关技术标准对试块取样和养护。
2、试块没有在施工操作现场取样。
3、试块的养护没有按《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立标养室的通知》要求,建立相应标养设施。不能满足试块标养护的需要。
4、未到龄期的试块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试块温度。同条件养护试块没有和所代表的构件同条件放置、同条件养护。
5、试块损坏等其他原因。
对于无效试块和其他原因造成试块数量不够,不能按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评定时必须对相应结构进行检测鉴定。
七、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下列情况的试样应当拒收:
1、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送样措施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封样标识和封样信息不全的;
2、30%见证取样试块封样标识和封样上无取样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盖章的;
3、施工单位取样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取样人未告知检测机构的。
八、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公正、真实、及时、准确。
九、取样人、见证人分别对送检试样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因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回其从业证书,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见证取样工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取样检测或提供虚假试块;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监理单位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十一、对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试块标养室(箱)和取样员、见证员达不到要求的,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试块的监管工作,并做好监督记录,尤其是冬季、夏季施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我局将随时随机进行抽查,对行政处罚的工程存在监管不力的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一并通报全市。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