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日期:2012-10-31|人气:2353
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2〕7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了解掌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和质量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定于11月12日起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行为、检测机构(含在我省从事检测业务的省外检测机构)质量行为和南片(石家庄、邢台、邯郸、衡水、沧州、华北石油)6市及省管工程质量巡查。
各设区市检查1个市级监督机构、2个县级监督机构,抽查市、县(区)区域内检测机构各2个,南片区巡查市内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大型公建各1项,县(区)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2项。
检查省直监督站监督工作行为,巡查省管工程4项。
二、检查内容
(一)监督机构工作行为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情况;
2、各设区市对所属各县(市、区)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情况;
4、工程质量巡查、结构创优、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5、监督机构廉政建设情况。
(二)检测机构工作行为
以见证取样、使用功能资质类别的检测机构为主。重点检查以下行为:
1、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主要检查仪器、设备、场地是否与资质申报材料相符);
3、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4、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6、转包检测业务的;
7、未按规定上报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8、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9、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已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市)原则上不再抽查。
3、工程质量巡查
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质量技术资料管理、主管部门落实保障房十项制度情况等内容。
三、检查程序
1、听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汇报,随机抽取受检工程项目;
2、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的质量技术资料文件、工程管理状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追溯监督、检测机构工作和质量行为情况;
3、检查组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将查出的主要问题与不合格项通报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向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
4、检查结果全省通报。
四、分组安排
本次检查共分4个检查组,每组6人。其中,组长1人,联络员1人,监督专家2人,检测专家2人。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承德、唐山、秦皇岛
组长:孟志军
联络员:陈石
第二组:保定、廊坊、张家口
组长:张建明
联络人:张斌
第三组:沧州、华北石油、石家庄、省直站
组长:甄志禄
联络员:胡晓强
第四组:衡水、邢台、邯郸
组长:邵立淼
联络员:杜晓凡
为方便工作联系,请各市于11月7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本市联络人名单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杜晓凡 杨新伟
联系电话:0311-87805277
电子邮箱:hbzjzzlk@163.com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