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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文件
石建办【2014】106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为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和局机关的关系,规范行业协会运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4年9月23日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理顺行业协会和局机关的关系,规范行业协会运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工作关系
目前我市建设行业共有9个行业协会,分别是市建筑协会、市装饰协会、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市可再生能源协会、河北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协会石家庄分会、市城市科学研究会、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研究会、市建设节能与墙材革新应用技术研究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学会。我局是5个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是4个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完善行业协会内部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运行
(一)按照相关要求,行业协会要向市建设局报送(或抄送)年度检查材料。主要包括:
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工作;
2、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3、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抄送);
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5、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二)报告工作。行业协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建设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建立行业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凡行业协会举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报告会、联谊会、外事活动,以及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事先应及时将活动的内容、规模和方式等报告市建设局。
(四)完善自律运行机制。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制度、会籍和档案管理制度等,逐步形成正常、有序、民主、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找准定位,发挥行业协会基本职能。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08号)的要求,行业协会应发挥下列职能:
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
2、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与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3、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4、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会员单位对涉及本行业的市场调节价格进行自律。
5、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6、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关系;应会员要求,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7、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举行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8、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9、像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10、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组织宣传和贯彻实施。
11、参与刚也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可对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予以授权,把如下职能委托或划转给行业协会:
1、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2、开展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3、组织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
4、组织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开展行业职工技能培训、执业注册人员资格培训。
6、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
7、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一)明确分管处室,实现对口业务指导和管理。市建设局明确分管处室,相关站办积极配合,进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局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处负责指导和管理是建设协会、市装饰协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学会,局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指导和管理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局建设节能与科技处负责指导和管理市可再生能源协会、市城市科学研究会,人事教育处负责指导和管理河北省建设人才与教育协会石家庄分会,局建设节能与科技处和墙材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管理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研究会、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应用技术研究会。
(二)实行分类指导。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四个研究会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我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对五个协会应监督、指导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三)加强培训。将行业协会纳入我局教育和培训的范围,定期对行业协会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使其知法、守法,业务熟练,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
(四)加强职能建设。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凡是属于行业协会的职能,凡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都可移交给行业协会;凡是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职能,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行业协会承办。具体移交事项和委托事项,可由主管处室根据行业协会职能和实际情况拿出方案,由局务会决定。但涉及执法和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移交和委托。
(五)增强服务意识,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1、重视发挥调动行业协会的工作积极性,局相关处室应将制定的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及时印发行业协会;组织开展重大经济活动,或者决策涉及行业发展改革的重大事项时,如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事关行业利益的重大政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对企业开展的大型检查、监督以及重大奖项的评审活动;推荐行业劳模等政府表彰奖励事项,应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2、市建设局定期听取行业协会工作汇报,及时协调相关工作;
3、对行业协会面临的困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给予支持和帮助,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