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0〕124号

文章来源: |日期:2020-10-21|人气:5087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0〕12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动态管理

(一)强化层级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测机构,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能力评测等形式,核查检测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对核查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撤回资质或撤销资质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不再满足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限期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要及时向我厅提出资质撤回建议,并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检测能力提升。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以及检测管理等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测机构要根据已有检测资质及动态核查结果,对机构既有检测人员自主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新进检测人员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检测人员能力的具体考试考核管理工作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强化工作质量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全面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承担重点工程检测任务的机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环节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检测工作现场的技术人员到岗、仪器设备、检测过程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查。

(二)开展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建立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制度,制定可量化考核的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每年对辖区内的所有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工作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应包含资质标准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运转及执行情况、检测市场行为、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检测信息化应用情况以及现场监督下的能力比对或能力验证等。工作质量考核情况将作为检测机构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质量考核开展情况报我厅质安处。

(三)推进检测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检测信息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检测数据抽查,强化检测活动监管。要督促辖区内检测机构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过程、检测数据采集录入、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具备将检测数据信息上传至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四)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监督,对取、送试样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鼓励各地利用二维码或智能芯片等信息化手段,对取样过程的人员、样品、取样位置等关键信息进行锁定和采集,实现对取、送样各环节的可溯源管理。

三、加强市场行为管理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必须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发生重大工作质量事故等问题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严格对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对未按要求时限报告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及处理的监管,规范报告程序,明确处理方法,保证不合格检测结果处理的及时性、规范性。对检测机构报告的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强化跨地区检测活动监管。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担检测业务的,在工程所在地的检测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跨地区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应在当地有检测场所,该场所应取得计量认证或母公司计量认证涵盖该场所,同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外埠检测机构进冀承担检测业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地区检测机构和进冀外埠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要构建检测机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提升检测行业治理能力,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要依法将检测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予以公示,并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加强行业服务指导

各地要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标,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与服务。引导检测行业发展方向,鼓励检测机构开展科学技术创新,支持检测机构合并、联合、重组,向检测、工程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服务的综合方向发展。各县(市、区)要重视当地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发展,为当地工程建设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技术数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