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工〔2017〕73号

文章来源: |日期:2017-08-08|人气:2549

关于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工〔20177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检测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现就规范检测人员考核工作,实行检测人员考核工作常态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的人员,包括新增人员和已取得《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的新增检测岗位人员。

二、考核组织形式

本厅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具体实施初始上岗考核工作。各市住建局(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检测人员基本条件核查工作。

三、考核岗位和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分为见证取样、使用功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建筑门窗、室内环境、钢结构、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等10个检测工作岗位。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检测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现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等。考核采取考试方式,考试大纲在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考核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考核系统,地址:http:// 110.249. 221.14:8001/jcjg_bm/login.aspx)公布。

四、考核程序和管理

新增检测人员基本条件经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纳入检测人员信息数据库管理。纳入信息数据库的检测人员登录考核系统自主报名参加考核(根据报考人数适时安排初始上岗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初始上岗考核采取闭卷考试形式,试题由考试系统自动生成,考试时间为60分钟,考试合格分数线设定为60分。考试人员提交试卷后,系统自动显示考试分数。

初始上岗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在考核系统予以公布。考核合格证书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厅证书专用章后,由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定期进行确认,每三年一次。

检测人员能力确认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市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检测人员能力确认办法,做好检测人员能力确认工作。通过能力确认的检测人员名单应及时加盖公章后书面报我厅并上传至考核系统。考核合格证书到期未参加能力确认或未通过能力确认的检测人员,应重新参加初始上岗考核。

(二)新增和新增检测岗位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已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进行能力确认前,应已按规定完成本岗位继续教育。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检测人员技术教育培训,检测人员技术教育培训由检测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等方式进行。

(四)新增检测人员的配套手章由检测单位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手章号由考核系统统一分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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