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日期:2012-08-21|人气:338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冀建质〔2012〕568号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信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检测信息管理。
第二章 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管理系统,各类力学性能试验机应实行数据自动采集。
第七条 省质监总站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与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无缝连接。
第八条 检测机构配置的计算机和数据采集系统,应能满足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处理、储存和信息统计、上传的要求。
检测力学性能的测力元件应由合格的专业生产厂商生产。自动采集系统安装后,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取得检定证书。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使用统一的试验报告格式;
2、对数据自动采集和运算。自动采集系统应能自动记录荷载-变形(荷载-时间)曲线并保存在检测单位的计算机上;
3、对各类检测报告的数量进行分类统计;
4、对信息更改自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经人为更改后,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别,该项更改记录应自动登记到信息更改统计表中;
5、对不合格报告的自动统计及预览;
6、对检测机构资质、检测设备、检测人员和检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检测机构管理系统的安装要求。
1、为保证管理系统运行稳定,管理系统修改、增加检测项目或升级应经省质监总站核准,并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2、检测机构采用的管理系统应根据国家有关检测标准及规范及时更新。不得使用不符合现行检测标准的检测软件。
3、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由检测机构和管理系统提供单位自行合同约定。
4、管理系统提供单位应向检测机构提供完整的使用说明(操作手册)和安装软件,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管理系统顺利使用。
5、严禁管理系统提供单位为检测机构提供数据修改等规避监管的特殊服务,一经查实违规行为,将立即停止该管理系统供应单位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数据信息上传到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1、所有见证取样检测、使用功能墙体材料检测的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其中力学试验数据需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上传;
2、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等现场检测的原始数据24小时内上传,检测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上传;
3、建筑节能、建筑幕墙、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建筑门窗检测报告在出具报告时上传。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原始数据和记录进行更改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必须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审核同意并留下书面的修改记录;
2、来样信息如需更改,送样人必须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的证明文件,经接样人员核实无误后,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方可更改。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1、检测机构要保障使用的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并按要求将检测报告等信息传至省质监总站的服务器上,以确保各级主管部门顺利实施网上监管。
2、检测机构首次应用管理系统时,应对所有检测项目和参数的计算过程、结果及结论进行复核并做相应记录,发现错误或有异议,以国家现行检测标准规范为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管理系统供应单位,同时报省质监总站。
3、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应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
4、检测机构的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无法上传检测数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尽快排除故障。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上传检测数据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类建筑材料、工程的检测信息,可供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网上即时查询。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分利用检测监管平台,抽查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加强检测数据抽查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联动,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可通过与施工单位的工程验收资料抽查比对,核实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