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违规

文章来源: |日期:2018-06-14|人气:2244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关于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违规

行为记分标准管理办法

石建检测字〔20151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提升检测水平,决定实施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质监总站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用记分机制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发现检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对检测机构予以相应扣分,对扣分达到一定数量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二、记分信息来源

国家、省、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检测协会自查等。

三、管理方式

对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相应扣分,根据扣分数量进行相应处理:

(一)记分方法

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经批准后,依法记分,《记分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修改,调整。

检测协会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检测机构的记分结果在石家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网(www.sjzjce.com)上公示,检测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及时查询记分情况。

记分周期从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检测机构记分清零,下年度重新记分。依法撤回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记分清零,但该记分录入本年度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二)记分处理

根据检测机构的扣分情况,检测协会对检测机构进行如下处理:

1、根据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扣分,满分为10分,2分为一颗星,共5颗星,所有违规情况将计入诚信档案。检测机构累计扣分达到3-5分时,检测协会对其进行约谈;检测机构累计扣分达到6-9分时,检测协会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检测机构累计扣分达到10分以上时(含10分),对检测机构提出警告。

2、如有罚款则按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

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2015年3月15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2015320日印发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

行为认定依据

记分标准

01

检测机构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3

02

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3

03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5

04

检测机构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3-5

05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5

06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将检测数据上传到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3

07

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1

08

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

09

检测机构提交的桩基检测报告中缺少每根桩的检测影像资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

2

10

材料试验影像资料保留不完整,时间不足1个月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的通知》

2

11

现场收取试样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的通知》

5

12

未执行单项收费(材料试验)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

5

13

合同不登记备案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

3

14

抢接工程签订第二份合同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

3-5

15

检测单位跨区域范围从事见证取样检测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